日前,咸宁市局与咸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评选2018年咸宁市“示范药店”的通知》,标志着咸宁市2018年度“示范药店”评选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本次评选活动本着“质量为本、信誉至上、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评选,社会评价和群众认可的原则,严格按既定程序操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让评选出的“示范药店”真正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活动截止到12月底,评选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质量管理、经营场所、文明服务等四个方面。评选环节分为自评申报、初审验收、复审投票、社会公示、审定表彰等环节。咸宁市局将与市文明办组织专班进行现场复审,对现场复审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通过咸宁市局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平台向社会公示投票,广泛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社会公示投票期间,对有群众举报和异议的企业,经调查属实的,取消评选资格,待公示期满后,最终确定入选咸宁市“示范药店”名单,授予“示范药店”称号,并在公众平台进行公告。
“示范药店”实施动态管理,“示范药店”称号从获得起持续保有时间为一年,每年度考核一次。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达不到“示范药店”基本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局,高新分局上报撤销称号,并在媒体公示。确保获得“示范药店”称号者真正起到诚信引领作用,形成“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示范带动效应,着力构建企业诚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部门监管的药品安全共治共管新格局。
信息来源: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