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将不再困扰企业和群众!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决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消了《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四条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应当提交的医疗机构证明事项。
《决定》取消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中有关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需要提交本人生存的有效证明。国家养老制度改革后,该项证明已经取消。
《决定》取消了经济困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规定,将《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和填写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告知承诺书;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经济困难承诺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经济困难申请人由原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改为经济困难申请人承诺,法律援助受理机关通过政府内部程序核查确认。对通过确认经济困难不属实的申请人,一律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决定》还废止了《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来源: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