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宣贯大讲堂 聚焦疫苗管理法】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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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体现在鼓励疫苗出口。《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疫苗生产企业按照国际采购要求生产、出口疫苗。出口的疫苗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这是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出鼓励疫苗出口。疫苗出口涉及进口国的认证,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我国疫苗国家监管体系(NRA)的认证,对我国疫苗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提问

强调疫苗的战略性是将疫苗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至国家层面部署,而疫苗的公益性则是保障疫苗供应、可及的有力措施。那么,实现疫苗产品公益性的路径有哪些呢?

01

是以免疫规划疫苗的零付费来保障疫苗公益性。《疫苗管理法》规定,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02

是以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来保障疫苗公益性。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系沈阳药科大学国际食品药品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