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宣贯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主责落地

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从法规层面规定了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方向,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主体。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已成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之一,与抽检和检查一并同属于化妆品上市后安全监管的三大手段,此进一步表明了化妆品上市后监管的完整性。

为契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会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联合省局各分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积极推动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注册,这是落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的重要一环,也将为化妆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发现、评估、管控能力的提升夯实基础。

截止日前,全省82家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全部在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注册。